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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警政類
社會秩序維護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5 年 06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050801號令修正公布第85條條文
  • 第 85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 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者。 三、故意向該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四、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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