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展開選單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全站查詢關鍵字欄位
搜尋
close
:::
alarm
回法務局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都市計畫書法規命令專區
SOP專區
logo下載
線上教學
小
中
大
回首頁
最新訊息
法規類別
法規查詢
解釋令函
訴願決定書
草案預告
綜合查詢
相關網站
:::
首頁
法規資訊
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資訊
keyboard_arrow_left
回上頁
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法規類別
警政類
名 稱
社會秩序維護法
非現行版本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141681號令修正公布第20條條文;並刪除第21條條文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file_download
附件下載
history
歷史沿革
切換選擇法規資訊內容
歷史沿革
所有條文
篇章節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附件下載
第 20 條
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十日內完納。 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者,得准許其於三個月內分期完納。 但遲誤一期不繳納者,以遲誤當期之到期日為餘額之完納期限。
第 21 條
(刪除)
:::
本月造訪人次
0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0
總造訪人次
(自93.07.26起)
0
頁面總瀏覽人次
(自105.7.15起)
0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