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警政類
社會秩序維護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141681號令修正公布第20條條文;並刪除第21條條文
  • 第 20 條
    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十日內完納。 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者,得准許其於三個月內分期完納。 但遲誤一期不繳納者,以遲誤當期之到期日為餘額之完納期限。
  • 第 21 條
    (刪除)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