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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0-06-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5 年 01 月 25 日
中華民國85年1月25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86)北市警督字第06284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9點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服勤員警違反勤務規定懲處標準;新名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服勤員警違反勤務規定懲處基準)
  • 一、本局為統一違反勤務規定懲處標準以期公允適切,並消弭基層員警服勤缺點,發揮勤務 績效,特訂定「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服勤員警違反勤務規定懲處基準。」
  • 二、本基準係依據下列情節,衡量實際需要訂定之: (一)服務人員,在執行勤務時,經常發生之缺點,足以影響勤務績效或予人不良觀感 者。 (二)因違反勤務規定,易導致不良後果者。
  • 三、違反左列勤務規定情節之一者,予以劣蹟註記。 (一)服勤無故遲到早退,預簽巡邏表或擅離崗位(巡邏路線)未達申誡程度者。 (二)未經許可擅自托人代勤,尚無影響代替人勤務者。 (三)服勤處理事故,後未登記工作紀錄簿,情節輕微者。 (四)勤前教育遲到早退,未滿十五分鐘者。 (五)實施勤前教育,未紀錄於勤前教育紀錄簿。 (六)勤區查察登記地址不詳,致無法追查者。 (七)武器擦拭不潔,尚未生鏽者。 (八)所休人員簽出,未經主管核章者。 (九)無線電無故充電不足,致通信不良者。 (十)領用槍技、無線電未置證或未登記者。 (十一)槍櫃警鈴、警示燈電源無故切斷致不生警示效果者。 (十二)內務、服裝儀容欠整。 (十三)員警公私出入未依規定登記者。 (十四)各級主管對辦公廳舍環境衛生未能保持整齊清潔者。 (十五)應勤簿冊未照規定記載,各級主管對公務簿冊未能即時核批處理尚未致生不良 後果者。 (十六)主管漏排所休,在二人以下或勤務變更未登記者。 (十七)其他違反勤務規定未達申誡程度者。
  • 四、違反左列勤務規定情節之一者,予以申誡處分。 (一)各級主管勤務規劃不當,或漏排所休達三人以上。 (二)服勤無故遲到早退逾十五分鐘以上者。(一小時以上未滿一小時三十分鐘者申誡 兩次)。 (三)定線巡邏擅自不按規定路線巡邏及在指定地點重點守望者。 (四)代簽巡邏表、出入登記簿或為留空舞弊者,予以申誡一次。 (五)無故預簽巡邏箱簽到表,時間在三十分鐘以上者。 (六)服勤不遵規定著裝配帶或裝備不齊者。 (七)服勤無故擅離指定範圍在十五分鐘以上(聯合警衛及交通崗達十分鐘者)。 (八)規定應行交班勤務不遵規定交接或未經接班擅離崗位者。 (九)服勤時間假寐者。 (十)規定在所(隊)休息人員未經主管許可擅自外出達三小時或雖經核准而逾四小時 或外出不登記。 (十一)備勤人員未經主管許可擅自外出逾十五分鐘或服裝不整在寢室睡覺。 (十二)規定在所(隊)休息擅自外宿者(零時後無故不在所以外宿論,備勤外宿者申 誡兩次)。 (十三)未經許可擅自託找人代勤而影響代替人勤務或為人代勤而影響本身勤務者。 (十四)嚼食檳榔者。 (十五)制服外勤活動時吸菸或態度輕浮者。 (十六)武器保養不善致生鏽者。 (十七)服勤時態度傲慢有失禮節者。 (十八)接受民眾報案或詢問事項漫不經心或延不處理者。 (十九)上級電話指示或命令下達不予登記處理者。 (二十)服勤時處理事故後不登記工作紀錄簿者。 (二十一)交通崗警與人嘻笑閒談或閱覽書報忽視交通指揮者。 (二十二)主持勤前教育無故不遵規定舉行者。 (二十三)勤前教育無故不參加者。 (二十四)實施或接受勤前教育對勤教資料連續不遵規定記載者。 (二十五)值班閱讀書報。 (二十六)值班人員對於領用槍枝、械彈、無線電未置證未能發覺、報告、處理或保管 不嚴密,尚未貽誤者。 (二十七)勤區查察不依規定登記簽出、入者。
  • 五、違反勤務規定有左列情節之一者予以記過處分。 (一)無故缺勤時間在一小時三十分以上未逾二小時者(逾二小時者加重處分)。 (二)服聯合警衛勤務缺勤三十分鐘以上或怠忽職務尚未發生事端者。 (三)托人代簽巡邏表或囑留空補簽者。 (四)輪值消防瞭望值班擅離指定範圍者。 (五)對民眾報案或請求、詢問事項故意刁難或拒絕受理尚無不良意圖者。 (六)警備巡邏車經奉派後無故延不出勤逾二十分鐘尚未發生不良後果者。 (七)看守拘留所擅離崗位逾十分鐘尚未發生事端者。 (八)轄內發生重大事故不即時查報或查報不實者。
  • 六、執行使領館、外籍機構、首長官邸安全維護勤務違反勤務紀律依左列規定懲處: (一)執勤無故遲到或擅離崗位達十分鐘以上者申誡,逾三十分鐘者申誡二次,逾一小 時者記過。 (二)勤務應按規定交接,接班人未到而擅離崗位者申誡二次。如有不良後果,加重議 處。 (三)服勤併崗聊天或與人嘻笑談天、吸煙、閱讀書報或收聽廣播者申誡。 (四)服裝不整,裝備不齊者申誡。 (五)服勤彎腰駝背、坐靠欄杆牆、石階者申誡。 (六)非因公及大雨進入崗亭者申誡,放置椅凳坐臥者申誡二次。 (七)崗亭內放置椅凳坐臥之物或書報、收錄音機、電視者申誡。 (八)服勤時睡覺記過,打盹、假寐者申誡二次。
  • 七、違反勤務規定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基準辦理。
  • 八、本基準如有未盡或未當之處可隨時增訂或修正之。
  • 九、本基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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