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9 條本自治條例之損失補償請求權,自協助警察拘捕人犯,致人身傷亡或財物 損失時起,因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0-08-1002
自治條例
民國 110 年 05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法綜字第1103020475號令修正公布第9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