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攤販臨時集中場自理組織,提昇 其功能,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攤販臨時集中場應成立對內自理組織,受臺北市市場處(以下簡稱市 場處)監督與指導,綜理有關自治事項。 前項攤販自理組織,其會員資格係指本府核定之有證及列管有案攤販 。
- 四、攤販臨時集中場攤販自理組織應執行下列事項: (一)攤販營業秩序之維持。 (二)攤販臨時集中場清潔衛生之管理。 (三)有關規費之催繳。 (四)違規或無證攤販之查報。 (五)糾紛之協調。 (六)設備之規劃、設置、管理。 (七)其他有關管理及交辦事項。 攤販自理組織未能切實執行前項事務者,市場處得令其於二個月內改 選會長。市場處於必要時得選任自理組織會員代表一人執行前項事務 。
- 十、各種會議紀錄應於會後十五日內函報市場處核定。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8-3004
臺北市攤販臨時集中場自理組織設置注意事項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7 年 09 月 08 日
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臺北市政府府產業市字第09730948300號函修正發布第1、2、4、10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