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臺北市市場管理處 (簡稱本處) 為加強輔導公有傳統零售市 (商) 場 之經營,活絡市場營運,簡化攤 (舖) 位變更登記流程,特訂定本作 業程序。 附件四 臺北市公有傳統零售市 (商) 場攤 (舖) 位變更作業流程表 ┌─ (一) 攤位轉讓書 一份 │ (二) 受讓人身分證影本 一份 │ (三) 受讓人戶口名簿影本 一份 │ (四) 委託他人代理者,應檢附委託書並檢 ┌─────┐│ 附受託人身分證影本及委託人最近三 不 ┌→│ 申請人 ││ 個月印鑑證明。 合 │ ├─────┤│ (五) 申請繼承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格 │ │填安申請書││ 1 原承租人死亡時之全戶除戶戶籍謄 : │ └──┬──┘│ 本。 乙甲│ │ │ 2 法定繼承人拋棄繼承權切結書及最 聯聯│ │ │ 近三個月印鑑證明。 由連│ ├───┤ 3 繼承系統表。 市同│ │ │ (六) 申請營業種類變更應檢附自治會同意 場原│ │ │ 書及攤位平面圖。 管件│ │ └─ (七) 其它文件。 理退│ │ 員還│ │ ┌─一 是否積欠租金。 存申│ │ │ 二 是否擅自變更營業種類。 查請│ │ │ 三 是否在同一市場內承租其他 。人│ │ │ 攤 (舖) 位。 。│ │ │ 四 是否影響市場管理及秩序。 │ ↓ │ 五 市場攤 (舖) 位有否擅自增 │ ┌─────┬──┐ │ 加裝置或設備。 │ │分區辦公室│期限│審查│ 六 印鑑須與租約書上印鑑或印 │ ├─────┼──┤項目│ 鑑證明相符。 └─┤管理員審查│一天├──┤ 七 承租人承租該攤 (舖) 位是 ├─────┼──┤ │ 否屆滿三年。 │主任審查 │一天│ │ 八 申請人是否親自辦理,或檢 └──┬──┴──┘ │ 具委託書委託他人代辦。 │ │ 九 是否積欠水電及清潔費。 │合格: └─一○ 營業種類變更是否附自治 │ (審查表甲聯送市 會同意書及攤位平面圖。 │場處、乙聯由市場 │管理員存查) ↓ ┌─────────────────────────────┐ │市 場 管 理 處│ ├─┬─┬─┬───┬─┬─┬──┬──┬─┬────┬──┤ │收│期│ │承辦人│期│ │科長│處長│ │發文 │期 │ │ │限│ │ │限│ │股長│ │ │ │限 │ │ ├─┼→├───┼─┼→├──┼──┼→├─┬──┤ │ │ │半│ │複 擬│一│ │複核│判行│ │銷│繕發│一 │ │文│天│ │查 辦│天│ │ │ │ │號│公文│天 │ └─┴─┴─┴───┴─┴─┴──┴──┴─┴┬┴──┴──┘ ↓ ┌──┐ ┌───┐ │歸檔│←─┤申請人│ └──┘ └───┘
- 二 市 (商) 場攤 (舖) 位之變更登記申請,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須依本 作業程序辦理。
- 三 公有傳統零售市 (商) 場攤 (舖) 位變更登記項目如下: (一) 轉讓。 (二) 繼承。 (三) 營業種類。 (四) 其他申請變更登記事項。
- 四 各項變更登記應由申請人繕妥申請書,檢附申請人身份證影本乙份, 原攤位租賃契約書及新訂租賃契約書三份。 (一) 申請轉讓登記者,應加附讓渡書。 (二) 辦理繼承登記者,應加附左列文件: 1 被繼承人本人死亡除戶之全戶戶籍謄本。 2 繼承人現有之戶籍謄本。 3 繼承系統表。 4 繼承人拋棄繼承,應檢附拋棄繼承有關文件及印鑑證明。 承租人申請變更名義如委託他人代理者應檢附委託書並檢附受託人身 分證影本及委託人最近三個月印鑑證明。 親自辦理者依民法第三條使用文字之準則規定辦理。 繼承書件經法院辦理公證者,則免檢附第一項第二款自目書卷。 附件一備註: 一 轉讓過戶案應檢附 (一) (二) (三) (四) 項,繼承案應檢附 (一 ) (二) (三) (四) (六) 項,營業種類變更案應檢附 (七) 項, 委託他人代者檢附 (五) 項。 二 請在適當”□“內勾選。 三 以印鑑代理簽名者,印鑑須與租約書上印鑑或印鑑證明相符。 四 若由他人代寫,於其姓名下加蓋印章,以代簽名,其效力亦與自己簽 名無異。 附件二 臺北市公有傳統零售市 (商) 場攤 (舖) 承租攤商死亡繼承人辦 理系統聲明切結書 繼承系統表: (請申請繼承人依民法有關規定自行訂定。) 本繼承系統表,如有遺漏或錯誤致權益人受損者,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 申請人: (簽名蓋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備註:申請繼承本市公有零售市場攤 (舖) 位登記者,應出左列文件: 一 被繼承人死亡時之除戶全戶戶籍謄本。 二 繼承人現有之戶籍謄本。 三 繼承系統。 四 繼承人如有拋棄其繼承者,應檢附拋棄繼承權有關文件,拋棄繼承者 ,應加附印鑑證明。 附件 臺北市公有傳統零售市 (商) 場攤 (舖) 位拋棄繼承權切結書 被繼承人 君茲因故去世,其原承租或使用臺北市公有 零售市場 (商) 場 樓第 號攤位,依臺北市零售市場管理規則第十四條規定:「 公有市 (商) 場攤 (舖) 位承租攤商死亡者,繼承人應在被繼承人死亡之 日起六個月內辦理承租人變更,其承租人有二人以上時,共同或推舉一人 為之。」茲有繼承人 君等 名,為確實遵守首揭規定,願共同或推 舉 君繼承右述攤位辦理承租或使用人變更,嗣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提 出任何要求或異議,恐口無憑,特立此書為證。 1 立切結書人: 地 址: 身分證字號: 2 立切結書人: 地 址: 身分證字號: 3 立切結書人: 地 址: 身分證字號: 4 立切結書人: 地 址: 身分證字號: 5 立切結書人: 地 址: 身分證字號: 6 立切結書人: 地 址: 身分證字號: 7 立切結書人: 地 址: 身分證字號: 8 立切結書人: 地 址: 身分證字號:
臺北市公有傳統零售市 (商) 場攤 (舖) 位變更登記申請書 市場 市場名稱: 商場 樓 攤位編號: 第 號攤 (舖) 位 地下室 樓 營業 種類 : 申請變更事項:□轉讓 □繼承 □營業種類變更為:__ □其他__ 申 請 變 更 理 由 一 本人 向貴府承 租右列 市 (商) 場攤 (舖 ) 位因 疑申請攤 (舖) 位 變更。 二 請准予辦理。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一) 原攤位租賃契約書 一份 □ (二) 攤位轉讓書 一份 (繼承、營業種類變更免 附) □ (三) 受讓人身分證影本 一份 □ (四) 受讓人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 (五) 委託他人代理者,應檢附 委託書並檢附受託人身分 證影本及委託人最近三個 月印鑑證明。 □ (六) 申請繼承者,應檢附下列 證明文件: 1 原承租人死亡時之全戶 除戶戶籍謄本。 2 法定繼承人拋棄繼承權 切結書及最近三個月印 鑑證明。 3 繼承系統表。 □ (七) 申請營業種類變更應檢附 自治會同意書及攤位平面 圖。 □ (八) 其它文件。 申請人簽名: 地 址: 身分證字號: 此致 臺北市市場管理處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五 營業種類變更應由各該市場自理組織於自理組織章程訂定同意方式並 同意之,但不得違反臺北市零售市場管理規則及臺北市零售市 (商) 場攤 (舖) 位租賃契約之相關規定。
- 六 申請人依本作業程序,檢附相關書件,逕送各該分區管理員辦公室, 由市場管理員審查、審查表一式兩聯,審查符合者甲聯轉送本處,審 查不合格者,甲聯連同原件退還申請人,乙聯由分區管理員辦公室存 查。 附件三甲聯經審查結果符合者,轉送市場管理處,經審查結果與規定不符者連同 原件退還申請人。 填表說明: 一 審查人應於一天內查報。 二 轉讓、營業種類變更及其他案件申請人姓名應填原承租人,繼承案件 應填繼承過戶人姓名。 三 申請變更事項請在申請欄內打勾。 四 營業種類變更審查應檢附自治會同意書及攤位平面圖。 五 「審查結果」欄、「審查人擬處理意見」欄由管理員勾選。
臺北市公有傳統零售市 (商) 場攤 (舖) 位承租攤商變更登記申請審 查表 市 (商) 場名稱及 攤 (舖) 位別 申請人姓名及地 址 申請變更事項 市場 樓 商場 地下室 第 號 類攤 (舖)位 姓名: 地址: □一 轉讓 □二 繼承 □三 營業種類變更為: 類 □四 其他 審查事項 審查結果 審查人擬處理意見 一 是否積欠租金。 二 是否擅自變更營業 種類。 三 是否在同一市場內 承租其他攤 (舖) 位。 四 是否影響市場管理 及秩序。 五 市場攤 (舖) 位是 否擅自增加裝置或 設備。 六 印鑑是否與租約書 上印鑑或印鑑證明 相符。 七 承租人承租該攤 ( 舖) 位是否屆滿三 年。 八 申請人是否親自辦 理,或檢具委託書 委託他人代辦。 九 是否積欠水電及清 潔費。 一○ 營業種類變更是 否附自治會同意 書及攤位平面圖 。 一 □是 □否 二 □是 □否 三 □是 □否 四 □是 □否 五 □是 □否 六 □是 □否 七 □是 □否 八 □是 □否 九 □是 □否 一○ □是 □否 □一 擬同意辦理,送市 場處覆檢。 □二 與審查事項第____ __項規定不符,原 件退還__________ 君 (簽收) ,請補 正後再行辦理。 年 月 日 審查人 (蓋職章) 主 任 (蓋職章) 判 行 審 核 經辦人 擬 辦 乙聯經審查結果符合者,轉送市場管理處,經審查結果與規定不符者連同 原件退還申請人。 填表說明: 一 審查人應於一天內查報。 二 轉讓、營業種類變更及其他案件申請人姓名應填原承租人,繼承案件 應填繼承過戶人姓名。 三 申請變更事項請在申請欄內打勾。 四 營業種類變更審查應檢附自治會同意書及攤位平面圖。 五 「審查結果」欄、「審查人擬處理意見」欄由管理員勾選。臺北市公有傳統零售市 (商) 場攤 (舖) 位承租攤商變更登記申請審 查表 市 (商) 場名稱及 攤 (舖) 位別 申請人姓名及地 址 申請變更事項 市場 樓 商場 地下室 第 號 類攤 (舖)位 姓名: 地址: □一 轉讓 □二 繼承 □三 營業種類變更為: 類 □四 其他 審查事項 審查結果 審查人擬處理意見 一 是否積欠租金。 二 是否擅自變更營業 種類。 三 是否在同一市場內 承租其他攤 (舖) 位。 四 是否影響市場管理 及秩序。 五 市場攤 (舖) 位是 否擅自增加裝置或 設備。 六 印鑑是否與租約書 上印鑑或印鑑證明 相符。 七 承租人承租該攤 ( 舖) 位是否屆滿三 年。 八 申請人是否親自辦 理,或檢具委託書 委託他人代辦。 九 是否積欠水電及清 潔費。 一○ 營業種類變更是 否附自治會同意 書及攤位平面圖 。 一 □是 □否 二 □是 □否 三 □是 □否 四 □是 □否 五 □是 □否 六 □是 □否 七 □是 □否 八 □是 □否 九 □是 □否 一○ □是 □否 □一 擬同意辦理,送市 場處覆檢。 □二 與審查事項第____ __項規定不符,原 件退還__________ 君 (簽收) ,請補 正後再行辦理。 年 月 日 審查人 (蓋職章) 主 任 (蓋職章) 判 行 審 核 經辦人 擬 辦 - 七 臺北市公有市 (商) 場攤 (舖) 位等申請書件由本處訂定之。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7-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8 年 09 月 07 日
中華民國88年9月7日臺北市政府(88)北建市一字第88253877號函修正發布全文7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