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市場處(簡稱本處)為加強輔導公有傳統零售市(商)場之經 營,活絡市場營運,簡化攤(舖)位變更登記流程,特訂定本作業程 序。
- 四、各項變更登記應由申請人繕妥申請書,檢附申請人身份證影本乙份, 原攤位租賃契約書及新訂租賃契約書三份。 (一)申請轉讓登記者,應加附讓渡書。 (二)辦理繼承登記者,應加附下列文件: 1.被繼承人本人死亡除戶之全戶戶籍謄本。 2.繼承人現有之戶籍謄本。 3.繼承系統表。 4.繼承人拋棄繼承,應檢附拋棄繼承有關文件及印鑑證明。 承租人申請變更名義如委託他人代理者應檢附委託書並檢附受託人身 分證影本及委託人最近三個月印鑑證明。 親自辦理者依民法第三條使用文字之準則規定辦理。 繼承書件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證者,則免檢附第一項第二款各 目書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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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7-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7 年 09 月 08 日
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臺北市政府府授產業市字第09730948300號函修正發布第1、4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