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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0-02-1004
臺北市公娼管理辦法 非現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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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8 年 03 月 26 日
中華民國88年3月26日臺北市政府(88)府法三字第8802148500號令增訂第14條之「台北市公娼接客費標準」表
  • 第 14 條
    接客費依其規定設備分甲、乙、丙三等,其標準由主管機關訂定後送議會 審議。 臺北市公娼接客費標準 依臺北市公娼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本市公娼接客費標準如下表:
    等級 區 分 標 準 每時段收 費金額 留宿收 費金額 備 考
    甲等 執業臥室裝置有空調 、浴室、廁所設備者 一、二○ ○元 五、○ ○○元 一 每時段以十五 分鐘計算。 二 留宿以每日零 時起至八時止 。 三 不得向遊客加 收其他費用。
    乙等 執業臥室裝置有空調 者 一、○○ ○元 四、五 ○○元
    丙等 執業臥室未裝置有空 調、衛浴設備者 八○○元 四、○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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