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00 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由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督率各級檢察官分區查 察,自動檢舉有關妨害選舉、罷免之刑事案件,並接受機關、團體或人民 是類案件之告發、告訴、自首,即時開始偵查,為必要之處理。 前項案件之偵查,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及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等規定,指 揮司法警察人員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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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類
民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111431號令修正公布第100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