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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消防類
消防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9 年 12 月 08 日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331451號令增訂公布第15-2條條文
  • 第 15-2 條
    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應備置下列資料,並定期向轄區消防機關申報: 一、容器儲存場所管理資料。 二、容器管理資料。 三、用戶資料。 四、液化石油氣分裝場業者灌裝證明資料。 五、安全技術人員管理資料。 六、用戶安全檢查資料。 七、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證明文件。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資料。 前項資料,零售業者應至少保存二年,以備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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