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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消防類
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0 年 02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1000820937號令修正發布第7、18條條文;增訂第9-1條條文;刪除第6條條文
  • 第 6 條
    (刪除)
  • 第 7 條
    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每五年應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就相關減災、 整備、災害應變、災後復原重建、科學研究成果、災害發生狀況、因應對 策等,進行勘查、評估,檢討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必要時,得隨時辦理之 。
  • 第 9-1 條
    為落實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事項,各級政府應針對具災害 潛勢且易因災害致交通中斷無法對外連絡之村、里或原住民部落等,協助 輔導設立自主防救組織,並加強教育訓練。
  • 第 18 條
    各級政府應將實施災害應變措施所需被徵調人,及徵用物或徵購物等救災 資源,建立資料庫,並定期檢討更新資料;必要時,得隨時為之。 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彙整前項規定資料,並建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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