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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4-05-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03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管字第103303500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8點 (原名稱:臺北市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管理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消防人員安全濟助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臺北市消防人員安全濟助金(以 下簡稱本濟助金),特設臺北市消防人員安全濟助金管理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十二人至十五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 ,由市長指派之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下列有關人員聘 (派)兼之: (一)財政局、社會局、衛生局、消防局、觀光傳播局、法務局、主計處 、人事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等業務相關主管機關首長。 (二)民間團體代表一人至四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 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本濟助金之運用。 (二)監督本濟助金之收支、保管及執行事項。 (三)其他與本濟助金有關事項之處理。
  • 四、本會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 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 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府委員不克出席時,得委任代理人出席。
  • 五、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綜理會務推動,由消防局局長兼任;並得設業務 、會計及出納等三組,置組長三人,幹事三人至五人,由消防局指派 現職人員兼任。
  • 六、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消防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 八、本濟助金管理運用要點,由消防局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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