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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4-02-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9 年 09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09)北市消救字第1093041175號函修正第2、5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二、依據: (一)消防法第17條、34條及36條第 4款。 (二)消防法施行細則第20條及21條。 (三)臺北市消防水源充實維護管理計畫。 (四)經濟部救火栓設置標準暨臺北市救火栓設置標準。 (五)消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
  • 五、消防水源查察原則: (一)各分隊列管之所有消防水源(不含消防專用蓄水池),每 2個月至少普查 1次以 上,包括消防栓、游泳池、蓄水池、深水井、湖泊、池塘、天然河川、其他可供 消防救災之水源及消防栓標誌均應列管查察。消防專用蓄水池檢查依消防機關辦 理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各分隊主管及水源業務小隊長(承辦人),將所轄列管消防水源,每 2個月應全 面排定執行水源查察勤務 1次以上(以每次 2小時查察15至20處消防栓為原則計 算),其水源查察勤務編排時間以日出後、日落前執行完畢為原則,惟清晨 4時 至 6時不得編排查察勤務。 (三)天然水源部分(河川、湖泊、池塘及其他可供消防救災使用之水源),各分隊應 製作前往取水路線圖,並將可供水箱消防車(幫浦消防車或小幫浦)抽水位置標 示於路線圖上;責任區同仁每半年(可配合水源查察實施)應前往勘查取水路線 有無遭工程施工阻擋或路線變更等情事發生 1次以上,如有應即時抽換取水路線 圖;另每半年各天然水源列管分隊必須利用平時訓練至現場實施消防車真空幫浦 (小幫浦)抽水演練 1次以上。 (四)水源查察同仁駕駛消防查察車、幫浦消防車、水箱消防車(以下統稱消防車輛) 或勤務機車執行水源查察時,應注意本身安全,對於設置於交通流量大或車道中 央等消防栓,查察前應確認必要之人身保安措施完妥,將消防車輛或勤務機車停 於消防栓後方 3至 5公尺處,並將閃光警示燈開啟。 (五)消防水源查察注意事項: 1.出勤前: (1)備妥水源列管清冊,排定水源查察地點與路線。 (2)備妥水源查察工具:消防栓開關器、手提無線電及紀錄用筆紙。 (3)穿著反光背心。 (4)檢查出勤車輛(消防車輛或勤務機車)各項性能是否正常,如閃光警示黃燈 (俗稱故障燈)亮不亮等。 (5)檢查救災用手提照明燈,切至閃爍位置,是否功能正常。 (6)填寫出入登記簿後出勤。 2.現場查察: (1)地下式消防栓查察: A.使用消防車輛或勤務機車查察時,到達查察消防栓地點,應將車輛停妥於 消防栓後方 3至 5公尺處,並打開車上閃爍警示黃燈(俗稱故障燈),另 將救災用手提照明燈,調整至閃爍位置,使用閃爍功能提醒來車注意,完 全確認安全措施完妥,再進行水源查察(使用勤務機車查察時,將救災用 手提照明燈,放置於勤務機車上)。 B.攜帶消防栓開關器,打開地下式消防栓蓋,進行該消防栓之零、組配件性 能檢查與測試,例如開關、耳環、耳蓋及出水口等正常與否。 C.檢視該消防栓有無遭埋沒、堆積物品或設攤等情事。 D.檢視該消防栓標誌有無損壞、傾斜或妨礙人車通行等情事。 E.檢視消防栓周邊 5公尺內(左右各 2.5公尺)有無劃設紅色禁止停車標線 ,若設於道路上且離路緣 2.5公尺以上除外。 F.檢視該消防栓設置地點有無遭劃設汽、機車停車格。 G.檢視該消防栓設置地點查察時有無危及同仁執勤安全。 H.檢視該消防栓有無每隔60至 120公尺設置一處為原則,其密度應使每處消 防栓與其四周消防栓之消防能力範圍彼此銜接。 (2)地上式消防栓查察: A.使用消防車輛或勤務機車查察時,到達查察消防栓地點,應將車輛停妥於 消防栓同側處,並打開閃爍警示黃燈(俗稱故障燈),完全確認保安措施 完妥,再進行水源查察。 B.攜帶消防栓開關器,進行該消防栓本體有無損壞及消防栓零、組配件性能 檢查與測試,例如開關、耳環、耳蓋及出水口等正常與否。 C.檢視該消防栓周邊有無遭堆積物品或設攤影響使用等情事。 D.檢視該消防栓標誌有無損壞、傾斜或妨礙人車通行等情事。 E.檢視消防栓周邊 5公尺內(左右各 2.5公尺)有無劃設紅色禁止停車標線 。 F.檢視該消防栓設置地點有無遭劃設汽、機車停車格。 H.檢視該消防栓有無每隔60至 120公尺設置一處為原則,其密度應使每處消 防栓與其四周消防栓之消防能力範圍彼此銜接。 (3)游泳池、蓄水池、深水井、湖泊、池塘、天然河川、其他可供消防救災之水 源部分: A.使用消防車輛(內放小幫浦)查察時,到達查察地點,應將車輛停妥於水 源同側安全處,並打開閃爍警示黃燈(俗稱故障燈),完全確認保安措施 完妥,再進行水源查察。 B.檢視水源現場原設定供消防車輛或小泵浦抽水路線有無遭工程施工阻擋或 路線變更等情事發生。 C.檢視水源現場原設定供消防車輛或小幫浦抽水位置有無損壞或更動。 D.檢視並紀錄水源之蓄水量。 3.返隊後紀錄: (1)水源查察完成返隊後,應將各項應勤裝備歸位存放。 (2)詳載於本局水源資料管理系統。 (3)將查察發現之損壞消防栓,先登錄本局智慧型電腦輔助勤務派遣系統 /水源 資料管理/17.(報修水處消防栓水處管理系統)報修,若無法以介接系統進 行資料拋轉時,再以電話或傳送電子郵件與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各營業分處對 口人員做確認,並登錄於本局智慧型電腦輔助勤務派遣系統 /水源資料管理 / 水源資料管理功能內,以明責任;另每月月底各分隊於製作損壞消防栓報 修表前,須再派員複查損壞消防栓,確認是否修復,並將複查情形詳載於本 局水源資料管理系統。各營業分處聯繫資訊由災害搶救科通報各大隊。 (4)將查察發現轄內消防栓標誌遇有損壞、傾斜或妨礙人車通行等案件,立即報 局本部辦理後續相關事宜(檢附現場相片及位置平面圖)。 (5)將查察發現消防栓遭埋沒、堆積物品或設攤等案件,致妨礙消防栓使用時應 立即依消防法第36條第 4款規定暨臺北市政府消防局辦理違反消防法規定案 件應注意事項,辦理舉發作業。 (6)將查察發現消防栓周邊未劃設紅色禁止停車標線等案件,報局轉請臺北市交 通管制工程處劃設禁停標線,俾利消防救災取用消防水源(檢附現場相片及 位置平面圖)。 (7)將查察發現消防栓設置地點遭劃設有汽、機車停車格,報局轉請臺北市停車 管理工程處塗銷停車格及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劃設禁停標線,俾利消防救 災取用消防水源(檢附現場相片及位置平面圖)。 (8)發現消防栓設置地點於查察時可能危及同仁執勤安全者,報局轉請臺北自來 水事業處遷移消防栓至適當安全地點,以維護同仁執勤之人身安全(檢附現 場相片及位置平面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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