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消防水源查察原則: (一)各分隊列管之消防水源(不含消防專用蓄水池),每 4個月至 少普查 1次以上(每處查察間距不得逾 4個月),其水源查察 勤務編排時間以日出後、日落前執行完畢為原則;另消防專用 蓄水池檢查依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 理。 (二)天然水源部分(河川、湖泊、池塘及其他可供消防救災使用之 水源),各分隊應製作取水路線圖(含抽水位置)每半年普查 1 次(每處查察間距不得逾半年),若路線變更應即時抽換取 水路線圖;另每半年辦理演練踏勘 1次以上。 (三)消防水源查察注意事項: 1.出勤前: (1)依水源列管清冊排定查察地點與路線。 (2)備妥消防栓開關器、警示燈三角錐等查察工具,並穿著反 光背心。 2.現場查察: (1)將車輛停妥於消防栓後方 3至 5公尺處(如為地上式消防 栓將車輛停妥於消防栓同側處),打開車輛警示燈,並放 置警示燈三角錐,確認安全措施完妥,無危及同仁執勤安 全,再進行水源查察。 (2)檢視消防栓本體有無損壞、埋沒、堆積物品等情事及性能 檢測。 (3)檢視消防栓標誌有無損壞、傾斜或妨礙人車通行等情事。 (4)檢視消防栓周邊 5公尺內(左右各 2.5公尺)有無劃設紅 色禁止停車標線,若設於道路上且離路緣 2.5公尺以上除 外。 (5)檢視消防栓設置地點有無遭劃設汽、機車停車格。 (6)若為其他消防水源(如游泳池、蓄水池、池塘等)查察, 則檢視水源蓄水量及抽水位置有無障礙。 3.返隊後紀錄: (1)詳載於本局水源資料管理系統。 (2)遇有消防栓損壞時,返隊後立即於「報修水處消防栓管理 系統」向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進行報修並追蹤,逾 7日未修 復者,應由水源業務小隊長催促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儘速修 復(留有公務電話紀錄),並於系統顯示修復後,15日內 派員複查。 (3)發現轄內消防栓標誌遇有損壞、傾斜或妨礙人車通行等案 件,立即報局本部辦理後續相關事宜(檢附現場相片及位 置平面圖)。 (4)發現消防栓遭埋沒、堆積物品或設攤等案件,致妨礙消防 栓使用時應立即依消防法第36條第 4款規定暨臺北市政府 消防局辦理違反消防法規定案件應注意事項,辦理舉發作 業。 (5)發現消防栓周邊未劃設紅色禁止停車標線或部分脫落等案 件,於本局水源資料管理系統中建置,本局每月轉請臺北 市交通管制工程處劃設或補繪禁停標線,俾利消防救災取 用消防水源,經回復已改善者,於回復後15日內派員複查 。 (6)發現消防栓設置地點遭劃設有汽、機車停車格,於本局水 源資料管理系統中建置,本局每月轉請臺北市停車管理工 程處塗銷停車格及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劃設禁停標線, 俾利消防救災取用消防水源,經回復已改善者,於回復後 15日內派員複查。 (7)發現消防栓設置地點於查察時可能危及同仁執勤安全者, 報局轉請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遷移消防栓至適當安全地點, 以維護同仁執勤安全(檢附現場相片及位置平面圖)。
- 八、獎勵標準: (一)各大隊每半年( 1至 6月、 7至12月)提報各分隊消防水源列 管數量在 751處以上之分隊,執行消防水源管理、維護及查察 工作辛勞得力者,核予嘉獎 1次計 4名,消防水源列管數量達 500 處以上未達 750處之分隊,核予嘉獎 1次計 3名,達 250 處以上未達 500處之分隊,核予嘉獎 1次計 2名,未達 250處 之分隊,核予嘉獎 1次計 1名;另本局暨各大、中隊辦理本計 畫業務,單位主管、業務承辦人員,依其辛勞出力情況,每半 年依據消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規定酌予嘉獎範圍內獎勵。 (二)經中、大隊抽查水源責任區水源資料符合標準者,水源責任區 每處予以優蹟 1次(每月最多 4次),當月該分隊達 3處符合 標準者,小隊長予以優蹟 2次、分隊主管予以優蹟 1次之獎勵 ,每半年每人累計不得超過嘉獎 2次;各大隊於次月 5日前統 計所屬各層級人員抽查結果,並由大隊勤務中心優蹟註記。 (三)同仁執行水源查察或會勘等發現消防栓遭埋沒,經舉發且裁處 確定者,予以嘉獎 1次,分隊長及水源業務小隊長予以優蹟 2 次,優績部分由大隊勤務中心註記。
- 九、懲處標準: (一)本局各單位,未依本計畫規定執行者,經查明確有疏失時,依 據消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規定處分。 (二)各分隊水源責任區未能依規定至少 4個月普查 1次以上且無合 理原因者,該水源責任區同仁予以申誡以上處分。 (三)各分隊轄區內列管之消防栓,經抽查發現有埋沒或損壞不堪使 用致影響救災情形,而查未有報修紀錄者,該水源責任區同仁 ,予以申誡以上之處分。該分隊主管及承辦人員,得視其情節 輕重予以處分。 (四)經中、大隊抽查水源責任區水源資料有誤,水源責任區每處予 以劣蹟 1次(每月最多 4次),當月該分隊達 3處以上有誤者 ,小隊長予以劣蹟 2次、分隊主管予以劣蹟 1次,每半年每人 累計不得超過申誡 2次;各大隊於次月 5日前統計所屬各層級 人員抽查結果,並由大隊勤務中心劣蹟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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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2-2001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消防水源查察考核實施計畫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9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0)北市消救字第1103036479號函修正第5、8、9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