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中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其任 期至原任屆滿之日為止。
- 六、本會委員會議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邀請相關學者專家、社 會人士或機關團體代表列席。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克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派委員一人代 理之。委員會議議決事項以本府名義送請有關機關辦理。
- 九、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兼職費。聘請之學者專家或受邀出席 會議人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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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1-2001
臺北市政府國際事務委員會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06 月 02 日
中華民國93年6月2日臺北市政府府人一字第09304398200號函修正發布第4、6、9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