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市長指派人員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置副執行長一 人,襄助執行長處理會務;其相關幕僚作業等,由秘書處派員兼辦,並得視業務需要遴 聘專門人員三人至六人,處理日常會務、委員會決議事項及一般國際公共關係聯繫業務 。
- 九、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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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1-2001
臺北市政府國際事務委員會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01 月 16 日
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一字第09830072600號函修正下達第5、9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