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本會委員會議每季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邀請相關學者專家、社會人 士或機關團體代表列席。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 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克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派委員一人代理之 。委員會議議決事項以本府名義送請有關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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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1-2001
臺北市政府國際事務委員會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人管字第10431057500號函修正發布第6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