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或具有相關專 業之專家學者兼任;委員二十九至三十三人,由主任委員就本府相關局、處、會、中心 首長或相關人員,及具有文化、經貿、外交、國際事務專長之學者專家、民意代表、社 會人士依規定程序聘(派)兼之,以提供本府諮詢並協助本府推動本市國際交流。
-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依規定程序續聘(派)之;任期中出缺時,得補行遴聘( 派),其任期至原任屆滿之日為止。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為原則;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 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 六、本會委員會議至少每年召開會議四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邀請相關學者專家 、社會人士或機關團體代表列席。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 時,由主任委員指派一位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克出席時,由主 任委員指派委員一人代理之。委員會議議決事項以本府名義送請有關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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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1-2001
臺北市政府國際事務委員會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4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臺北市政府(108)府人管字第1083003686號函修正第3、4、6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