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5 條 經徵兵檢查,適於服役者,依國防部所定兵額,徵集入營服役,以每年一月一日為正規入 營期,必要時得另定補助入營期;適於服國民兵役者,其徵集程序,除不入營外,與現役 同。 適服現役之人數有餘或不足時,依常備兵、補充兵、國民兵之順序,按抽籤號次徵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