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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役政類
兵役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63 年 07 月 12 日
中華民國63年7月12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35條條文
  • 第 35 條
    經徵兵檢查,適於服役者,依國防部所定兵額,徵集入營服役,以每年一月一日為正規入 營期,必要時得另定補助入營期;適於服國民兵役者,其徵集程序,除不入營外,與現役 同。 適服現役之人數有餘或不足時,依常備兵、補充兵、國民兵之順序,按抽籤號次徵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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