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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役政類
兵役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282051號令修正公布第16條條文
  • 第 16 條
    常備兵役之區分如下: 一、現役:以徵兵及齡男子,經徵兵檢查合格於除役前,徵集入營服之, 為期一年,期滿退伍。 二、後備役:以現役期滿退伍者服之,至除役時止。 前項所定役期,凡於學校授畢之軍訓課程得以八堂課折算一日折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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