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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3-01-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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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6 年 09 月 01 日
中華民國86年9月1日臺北市政府(86)府法三字第8606531700號令修正發布編制表
  • 第 1 條
    本規程依台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台北市政府財政局 (以下簡稱本局) 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襄理局務。
  • 第 3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掌左列事項: 一 第一科:掌理財務行政、歲入、債券管理、市營事業及基金之財務監 督等事項。 二 第二科:掌理稅務行政、稅捐稽徵、工程受益費及會計師登錄業務之 管理、規劃與監督等事項。 三 第三科:掌理金融管理、動產質借業務及發行彩券之監督等事項。 四 第四科:掌理市有公用財產之管理、監督及利用等事項。 五 第五科:掌理市有非公用財產之管理、規劃、出租、處分等事項。 六 秘書室:掌理綜合業務、研究發展、施政計畫、公文時效管制、事務 、出納、文書、檔案管理及不屬其他科、室之事項。
  • 第 4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秘書、科長、主任、視察、專員、稽核、股 長、分析師、設計師、科員、助理設計師、辦事員及書記。
  • 第 5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股長、科員、辦事員及書記,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 第 6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股長、科長及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
    本局之下設稅捐稽徵處、集中支付處、動產質借處,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台北市政府財政局編制表
    職 稱 官 等 員 額 備 考
    局長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副局長 簡任
    主任秘書 薦任
    專門委員 簡任
    秘書 薦任 辦理法制業務
    科長 薦任
    主任 薦任
    視察 薦任
    專員 薦任
    稽核 薦任
    股長 薦任 一五
    分析師 薦任
    設計師 委任或薦任
    科員 委任或薦任 六八
    助理設計師 委任
    辦事員 委任 一○
    書記 委任 一一
    會 計 室 會計主任 薦任
    股長 薦任
    科員 委任或薦任
    辦事員 委任
    書記 委任
    人 事 室 主任 薦任
    股長 薦任
    科員 委任或薦任
    書記 委任
    政 風 室 主任 薦任
    科員 委任或薦任
    合 計 一四九
    附註:本編製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政時亦同。
  • 第 10 條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 局長。 二 副局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科長。 五 主任。 六 其他經局長指定之人員。
  • 第 11 條
    本局為應業務需要,得設有關委員會,其組織另定之。
  • 第 12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台北市政府核 定;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台北市政府備查。
  • 第 13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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