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財政局局長兼任,組員八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本府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二)本府交通局代表一人。 (三)本府環境保護局代表一人。 (四)本府消防局代表一人。 (五)本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代表一人。 (六)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代表一人。 (七)本府財政局代表二人。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3-01-2003
臺北國際金融大樓籌建小組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3 月 02 日
中華民國88年3月2日臺北市政府(88)府人一字第8801406800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