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前點應退還之收入款項,由辦理收入退還機關填具市庫收入退還書 ( 以下簡稱收入退還書) 送請市庫代理銀行將受款人應領之款項,以存 帳方式匯入其指定之金融機構或郵局帳戶;若受款人未指定金融機構 或郵局帳戶者,則填具以原收入機關專戶為受領人之收入退還書,送 請市庫代理銀行將款項轉入其保管金專戶,再簽開專戶支票予原繳款 人。 收入退還款項在經徵地點以現金退還原繳款人較為便利者,原收入機 關得就各該機關每日尚未繳庫之收入中辦理現金退還,並逐日填具收 入退還書連同繳款書一併送交市庫代理銀行;各機關應依其業務特性 訂定退還金額上限及處理現金退還事項之相關作業規範,函送本府財 政局同意後辦理;其內部審核及帳務處理等作業,由各機關本於權責 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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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6-2001
臺北市市庫收入退還及支出收回處理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06 月 22 日
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臺北市政府(94)府財一字第09403283000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