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十五、財政局於每一年度結束後,查明發票期逾三年之未兌付市庫支票,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財政局分別轉知原簽發付款憑單之支用機關填具收回以前年度歲出科目繳款 書,送財政局以憑代辦繳庫。 (二)財政局依據繳款書註銷其未兌市庫支票紀錄,並依經費別簽發市庫存款戶為 受款人之市庫支票或採電連存帳作業,連同前款繳款書逕行解繳市庫。 (三)註銷之市庫支票,依第三十三點規定辦理。 前項第一款原簽發付款憑單之機關已裁併、改組者,以其裁併、改組後之新機關負 責簽發填送。已裁撤者,由其原屬之上級機關負責簽發填送。 第一項已繳庫款項之債權人(受款人),在請求權時效未消滅前,得請求返還,由 原繳款機關辦理收入退還。原繳款機關已裁併、改組、裁撤者,依第二項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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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6-2008
臺北市市庫支票管理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授財支字第10131471400號函修正第35點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