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3 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稱酒,分類如下: 一、啤酒類:指以麥芽、啤酒花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穀類或澱 粉為副原料,經糖化、發酵製成之含碳酸氣酒精飲料,可添加或不添 加植物性輔料。 二、水果釀造酒類:指以水果為原料,發酵製成之下列含酒精飲料: (一)葡萄酒:以葡萄為原料製成之釀造酒。 (二)其他水果酒:以葡萄以外之其他水果為原料或含二種以上水果為原 料製成之釀造酒。 三、穀類釀造酒類:指以穀類為原料,經糖化、發酵製成之釀造酒。 四、其他釀造酒類:指前三款以外之釀造酒。 五、蒸餾酒類:指以水果、糧穀類及其他含澱粉或糖分之農產品為原料, 經糖化或不經糖化,發酵後,再經蒸餾而得之下列含酒精飲料: (一)白蘭地:以水果為原料,經發酵、蒸餾、貯存於木桶六個月以上, 其酒精成分不低於百分之三十六之蒸餾酒。 (二)威士忌:以穀類為原料,經糖化、發酵、蒸餾,貯存於木桶二年以 上,其酒精成分不低於百分之四十之蒸餾酒。 (三)白酒:以糧穀類為主要原料,採用各種麴類或酵素及酵母等糖化發 酵劑,經糖化、發酵、蒸餾、熟成、勾兌、調和而製成之蒸餾酒。 (四)米酒:以米類為原料,經糖化、發酵、蒸餾、調和或不調和酒精而 製成之酒。 (五)其他蒸餾酒:前四目以外之蒸餾酒。 六、再製酒類:指以酒精、釀造酒或蒸餾酒為基酒,加入動植物性輔料、 藥材、礦物或其他食品添加物,調製而成之酒精飲料,其抽出物含量 不低於百分之二者。 七、料理酒類:指以榖類或其他含澱粉之植物性原料,經糖化後加入酒精 製得產品為基酒,或直接以酒精、釀造酒、蒸餾酒為基酒,加入百分 之零點五以上之鹽,添加或不添加其他調味料,調製而成供烹調用之 酒;所稱加入百分之零點五以上之鹽,指每一百毫升料理酒含零點五 公克以上之鹽。 八、酒精類:指下列含酒精成分超過百分之九十之未變性酒精: (一)食用酒精:以糧榖、薯類、甜菜或糖蜜為原料,經發酵、蒸餾製成 含酒精成分超過百分之九十之未變性酒精。 (二)非食用酒精:前目食用酒精以外含酒精成分超過百分之九十之未變 性酒精。 九、其他酒類:指前八款以外之含酒精飲料。
- 第 31 條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九日修正發布之第五條 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七年五月十六日修正 發布之第三條第八款規定,自九十七年五月十六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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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7 年 05 月 16 日
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09703507770號令修正發布3、31條條文;修正之第3條第8款規定自97年5月16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