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財政及主計類
稅捐稽徵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6 年 01 月 10 日
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01861號令修正公布第6條條文
  • 第 6 條
    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經法院或行政執行署執行拍賣或交債權人承受之土地,執行法院或行政執 行署應於拍定或承受五日內,將拍定或承受價額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依法 核課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並由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署代為扣繳 。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