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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財政及主計類
稅捐稽徵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164521號令修正公布第18條條文
  • 第 18 條
    繳納稅捐之文書,稅捐稽徵機關應於該文書所載開始繳納稅捐日期前送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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