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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財政及主計類
稅捐稽徵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8 年 05 月 27 日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129201號令修正公布第47條條文
  • 第 47 條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下列之人 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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