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6 條領用臨時牌照或試車牌照之機動車輛,其應納稅額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計 算。
- 第 7 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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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3-1002
臺北市使用牌照稅徵收自治條例
非現行版本
自治條例
民國 95 年 06 月 23 日
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臺北市政府(95)府法三字第09584442100號令修正公布第6條條文;並刪除第7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