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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財政及主計類
信用合作社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3 年 06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311號令修正公布第5條條文
  • 第 5 條
    本法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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