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償付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發行債券及支應市政建設向 金融機構融資之本息,特設置臺北市償債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十九條 及第七十八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本基金為動本基金。
- 第 3 條本基金以本府財政局為主管機關。
- 第 4 條本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撥充之款項。 二、本基金孳息收入。 三、債券補息收入。 四、逾法定期限不再兌付之債券本息收入。 五 其他收入。
- 第 5 條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左: 一、公共建設土地債券應付之本息。但不包括具有收益可充還本付息財源之特別預算部分 。 二、本市自來水工程建設公債應付之本息。但不包括臺北翡翠水庫計畫特別預算部分。 三、本市建設公債應付之本息。 四、本府為支應市政建設向金融機構融資應付之本息。 五、債券之發行及其還本付息手續費。 六、其他支出。
- 第 6 條本基金在臺北市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專戶存儲備付。
- 第 7 條本基金之收支應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 第 8 條本基金有關預算之編造及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 9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