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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3-05-1004
自治條例
民國 77 年 07 月 13 日
中華民國77年7月13日臺北市政府(77)府法三字第255624號令修正發布
  • 第 1 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償付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發行債券及支應市政建設向 金融機構融資之本息,特設置臺北市償債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十九條 及第七十八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
    本基金為動本基金。
  • 第 3 條
    本基金以本府財政局為主管機關。
  •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撥充之款項。 二、本基金孳息收入。 三、債券補息收入。 四、逾法定期限不再兌付之債券本息收入。 五 其他收入。
  • 第 5 條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左: 一、公共建設土地債券應付之本息。但不包括具有收益可充還本付息財源之特別預算部分 。 二、本市自來水工程建設公債應付之本息。但不包括臺北翡翠水庫計畫特別預算部分。 三、本市建設公債應付之本息。 四、本府為支應市政建設向金融機構融資應付之本息。 五、債券之發行及其還本付息手續費。 六、其他支出。
  • 第 6 條
    本基金在臺北市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專戶存儲備付。
  • 第 7 條
    本基金之收支應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 第 8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之編造及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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