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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1-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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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8 年 08 月 18 日
中華民國88年8月18日臺北市政府(88)府法三字第88053276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4條;並自發布日起實施
  •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六條之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以下簡稱本局) 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學校及員工;置副局長,襄理局務。
  • 第 3 條
    本局設左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第一科:掌理高等教育、職業教育及教師登記檢定訓練等事項。 二 第二科:掌理中等教育事項。 三 第三科:掌理國民小學教育事項。 四 第四科:掌理幼兒教育事項。 五 第五科:掌理特殊教育事項。 六 第六科:掌理社會教育事項。 七 第七科:掌理學校、社會體育及衛生保健等事項。 八 第八科:掌理市立學校、社會教育機構等用地取得與財產管理事項及 市立各級學校、社會教育機構營繕工程設計、規劃、發包、監造之事 項。 九 秘書室:掌理事務、文書、出納、研考及不屬於其他科室事項。 十 資訊室:掌理行政電腦化及協同各科室辦理資訊教育事項。 十一 軍訓室:掌理中等以上學校軍訓及護理事項。 十二 督學室:掌理各級學校及社會教育機構之指導考核及策進等事項。
  • 第 4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秘書、科長、主任、督學、技正、專員、編 審、研究員、股長、分析師、設計師、管理師、科員、技士、技佐、助理 管理師、辦事員、書記。
  • 第 5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視察、專員、股長、帳務檢查員、科員、辦 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帳務檢查等事項。
  • 第 6 條
    本局設統計室,置統計主任、科員,依法辦理統計事項。
  • 第 7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視察、專員、股長、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 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8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政 風事項。
  • 第 9 條
    本局之下設各級學校、圖書館、體育場、動物園、天文科學教育館、教師 研習中心、兒童育樂中心、兒童交通博物館,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 第 10 條
    本局為適應業務需要,得陳准設置各種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 第 11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台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員 額 備 考
    局 長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副局長 簡 任
    主任秘書 簡 任
    專門委員 簡 任
    秘 書 薦 任
    科 長 薦 任
    主 任 薦 任 二(一) 秘書室主任由專員委員兼任
    督 學 薦 任 一八
    技 正 薦 任
    專 員 薦 任
    編 審 薦 任
    研究員 薦 任
    股 長 薦 任 二三
    分析師 薦 任
    設計師 委任或薦任
    管理師 委任或薦任
    助理管理師 委 任 得列薦任 (係由本職稱一人與技 佐尾數一人合併計給)
    科 員 委任或薦任 六三
    技 士 委任或薦任
    技 佐 委 任 內四人得列薦任
    辦事員 委 任 一二
    書 記 委 任 一九
    軍 訓 室 主任 薦 任 軍文通用
    督學 薦 任 軍文通用
    股長 薦 任 軍文通用
    科員 薦 任 軍文通用
    會 計 室 會計 主任 薦 任
    視查 薦 任
    專員 薦 任
    股長 薦 任
    帳務檢 查員 薦 任
    科員 委任或薦任 一二
    辦事員 委 任
    統 計 室 統計主 任 薦 任
    科 員 委任或薦任
    人 事 室 主 任 薦 任
    視 察 薦 任
    專 員 薦 任
    股 長 薦 任
    科 員 委任或薦任 一五
    助理員 委 任
    書 記 委 任
    政 風 室 主 任 薦 任
    專 員 薦 任
    股 長 薦 任
    科 員 委任或薦任
    助理員 委 任 內二人得列薦任 (其中一人係本 局相同列等職稱合併計算後所餘 之尾數計給)
    書 記 委 任
    合 計 二六五 (一)
    附註:一 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 八」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 為因應業務需要,得在本編制表內所列專門委員、秘書、研究 員等職稱指定其中一人辦理法制業務。
  • 第 12 條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集臨時會議,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 局長。 二 副局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科長。 五 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 第 13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 核定,乙表由本局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備查。
  • 第 14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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