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台北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台北市立圖書館 (以下簡稱本館) 置館長,承教育局局長之命,綜理館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館長,襄助館長處理館務。
- 第 3 條本館設左列各組、室,分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採編組:圖書資料之徵集、選構、登記、分類、編目及交換等事項。 二 閱覽典藏組:各類圖書資料、金石、輿圖、文獻之庋藏、陳列、供閱 、出借及催還;等事項。 三 諮詢服務組:參考諮詢資料之徵集、剪集與整理、館際合作、諮詢服 務、參考專欄及參考問題選粹編輯等事項。 四 推廣組:調查統計、研究實驗、視察輔導、推廣活動、展覽演講、文 宣刊物、導覽參觀、巡迴圖書、圖書館專業人員訓練及盲人圖書服務 等事項。 五 視聽室:視聽器材之管理維護等事項。 六 資訊室:各種資料之分析、登錄、輸入;資訊制度規劃、程式設計、 計算機應用之研究、機器操作及維護等事項。 七 秘書室:文書、印信、財產、出納、庶務、研究、營繕、機電設備之 管理維護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事項。
- 第 4 條本館置秘書、組長、主任、分館主任、技正、研究員、輔導員、分析師、 設計師、管理師、技士、組員、技佐、助理設計師、辦事員、點字員及書 記及點字員。
- 第 5 條本館置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組員、佐理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 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 第 6 條本館置人事室,置主任、組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本館設政風室,置主任組員、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本館得視業務需要,於適當地區設置分館,其配屬員額,由本館總員額內 分配。
- 第 9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台 北 市 立 圖 書 館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員 額 備 考 館 長 簡 任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 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 」未規定前,暫以簡任第 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辦理 。 副 館 長 薦 任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 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 」未規定前,暫以薦任第 九職等辦理。 秘 書 薦 任 一 組 長 薦 任 四 主 任 薦 任 一(二) 一、視聽室及資訊室之主 任,由技正兼任。 二、本職稱之職等在「丁 、地方機關職務列等 表之十」未規定前, 暫以薦任第七職等辦 理。 分 館 主 任 薦 任 三三 研 究 員 薦 任 一 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 用條例」有關規定聘任。 技 正 薦 任 二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 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 」未規定前,暫以薦任第 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理。 輔 導 員 薦 任 一 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 用條例」有關規定聘任。 分 析 師 薦 任 一 設 計 師 薦 任 一 管 理 師 委 任 一 技 士 委 任 四 內一人得列薦任。 組 員 委 任 五二 內一三人得列薦任。 技 佐 委 任 二 助 理 設 計 師 委 任 一 辦 事 員 委 任 七二 書 記 委 任 一○七 點 字 員 僱 用 四 會 計 室 會 計 主 任 薦 任 一 組 員 委 任 三 內一人得列薦任 (係由本 本職稱三人與政風室組員 一人合併計給) 佐 理 員 委 任 一 書 記 委 任 一 人 事 室 主 任 薦 任 一 組 員 委 任 四 內一人得列薦任。 助 理 員 委 任 一 書 記 委 任 一 政 風 室 主 任 薦 任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 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 」未規定前,暫以薦任第 七職等辦理。 組 員 委 任 二 助 理 員 委 任 一 合 計 三○七 (二) - 第 10 條本館設館務會議,由館長召集之,每二月個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會議,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並由館長擔任主席: 一 館長。 二 副館長。 三 秘書。 四 組長。 五 主任。 六 研究員。 七 輔導員。 前項會議得由館長指定分館主任及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 第 11 條本館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館擬訂,報請台北市政府教 育局核定;丙表由本館定之,報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備查。
- 第 12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