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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1-01-4006
自治規則
民國 106 年 03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6308890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4條;並自103年2月23日施行
  •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立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置館長,承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 稱文化局)局長之命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館長一人,襄 理館務。
  • 第 3 條
    本館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研究組:掌理國際美(藝)術交流與館際合作、美術學術研究、館務 發展研究及重要專題研究等事項。 二 展覽組:掌理美術作品之展覽、國際美術作品之交流、接待服務及新 聞聯繫等事項。 三 典藏組:掌理美術作品之徵集蒐藏、分類登記、整理考據、裱裝修護 等事項。 四 推廣組:掌理美術教育之推廣、研究輔導、刊物出版、國際學術交流 活動、假日廣場活動及美術專業圖書之編組採錄諮詢服務等事項。 五 總務組:掌理文書、事務、印信、出納、財產管理、管制考核、機電 管理、警衛及其他不屬各組之事項。
  • 第 4 條
    本館置研究員、副研究員、組長、技正、編審、助理研究員、技士、組員 、導覽員、解說員、技佐、辦事員及書記。
  • 第 5 條
    本館設會計室,置主任及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6 條
    本館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
    本館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
    本館為應業務需要,得延聘國內外學者專家為顧問。
  • 第 9 條
    本館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 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1 條
    館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文化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派員代理。 館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 副館長。 二 研究員。
  • 第 12 條
    本館設館務會議,由館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 館長。 二 副館長。 三 研究員。 四 副研究員。 五 組長。 六 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館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 第 13 條
    本館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館擬訂,報請文化局核定; 丙表由本館訂定,報請文化局備查。
  • 第 14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三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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