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8 條學生事務處置學生事務長一人,承校長之命,主持全校學生事務輔導事宜 ,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得置秘書一人,各組置組長一人,輔導員、醫 師、護理師、護士、組員、辦事員、管理員、書記若干人。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1-4018
臺北市立師範學院組織規程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86 年 1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86年11月20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86)北市教人字第8627429700號函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