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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1-4018
自治規則
民國 102 年 07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臺北市政府(102)府授教人字第10212584900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之附表
  • 第 3 條
    本校分設學院、學系、研究所,並得設跨院、系、所之學位學程,其設置 詳如本規程附表「臺北市立教育大學各學院、學系、研究所及院屬單位設 置表」。 學院、學系、研究所及學位學程之設立、變更或停辦,應經校務會議通過 ,報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亦下簡稱教育局)核轉教育部核定之,本規程 附表應隨同變更。 本校得就系所中著具專業特色者擇一至二單位發展為培育典範師資之重點 系所,其實施要點另定之,報請教育部備查,並優予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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