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本規程所稱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各校),指臺北市各市立國民中學及依學 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辦理實驗教育之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實驗學校) 。 除實驗學校之校名為臺北市某某實驗國民中學外,臺北市各市立國民中學 之校名統稱為臺北市立某某國民中學。
- 第 3 條各校置校長一人,承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局長之命綜理 校務。
- 第 4 條各校設下列各處、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教務處:課程發展、課程編排、教學實施、學籍管理、成績評量、教 學設備、資訊與網路設備、教具圖書資料供應、教學研究及教學評鑑 ,並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教育輔導等事項。 二 學生事務處:公民教育、道德教育、生活教育、體育衛生保健、學生 團體活動及生活管理,並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生活輔導等事項。 三 總務處:學校文書、事務及出納等事項。 四 輔導室:學生資料蒐集與分析、學生智力、性向、人格等測驗之實施 ,學生興趣成就與志願之調查、輔導及諮商之進行,並辦理特殊教育 及親職教育等事項。 六 班以下者設教導處,其掌理事項包括前項教務處及學生事務處業務。 實驗學校為辦理各項教育實驗與研究及推廣工作,得增設研究發展處。
- 第 5 條各校得視學校規模大小及校務發展需要,於處(室)之下分設各組辦事: 教學組、註冊組、設備組、課務組、資訊組、訓育組、生活教育組、體育 組、衛生組、文書組、事務組、出納組、輔導組、特殊教育組、資賦優異 教育組、藝術才能教育組、資料組、教務組、學生事務組、輔導資料組。 實驗學校得設研究發展組。
- 第 6 條各校基於學校自主管理,得依照下列基準分設各處、室、組: 一 六班以下者設教導處、總務處及輔導室。下設五組。實驗學校得增設 研究發展組。 二 七班至十二班者設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及輔導室。下設八組 。 三 十三班以上設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及輔導室。下設十三組。 各校設有特殊教育班者,應增設特殊教育組。 各校設有資賦優異教育班者,得設資賦優異教育組;另設有藝術才能教育 班三班以上者,得設藝術才能教育組。上開組別依需要擇一增設,或於第 一項組數範圍內設組。
- 第 7 條各校置主任、組長、教師及專任輔導教師。 各校班級數在六十一班以上者,學生事務處及輔導室得共置副組長一人至 三人。 各校得置幹事、助理員、管理員及書記。 各校應置圖書館專業人員。 各校得置營養師。 各校應置護理師或護士。其具有護理師資格者,以護理師任用;具有護士 資格者,以護士任用。 各校得置運動教練。 各校得置系統管理師。 各校設有藝術才能班未達三班者,得置藝術才能教育召集人一人。
- 第 8 條各校設會計室,置主任及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9 條各校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及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10 條各校得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附設國民補習學校,辦理國民補習教育業務, 置校務主任一人,由原屬學校專任教師兼任,襄助校長推展校務。
- 第 11 條各校教職員員額編制基準,由教育局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 政府)核定。 設有特殊教育班級者,依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 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等規定辦理。
- 第 12 條各校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
- 第 13 條各校應分別舉行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及輔導會議,由各相關處室主任召 集主持,研討有關事項;並得視實際需要設置各項委員會,辦理有關事宜 。
- 第 14 條各校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教育局定之。
- 第 15 條各校職員員額編制表,由各校擬訂,報請教育局轉陳市政府核定後函送考 試院備查。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6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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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1-4003
自治規則
民國 107 年 08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7601860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6條;並溯自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