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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1-4004
自治規則
民國 106 年 06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632164800號令修正發布第2、4、18條條文;並自106年8月1日施行
  • 第 2 條
    本規程所稱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各校),指臺北市各行政區市立國民小學 、國語實驗國民小學、臺北市師資培育機構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及臺北市和 平實驗國民小學。 臺北市各行政區市立國民小學之校名統稱為「臺北市某某區某某國民小學 」。
  • 第 4 條
    各校設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及輔導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 教務處:課程發展、課程編排、教學實施、學籍管理、成績評量、教 學設備、資訊與網路設備、教具圖書資料供應、教學研究及教學評鑑 ,並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教育輔導等事項。 二 學生事務處:公民教育、道德教育、生活教育、體育衛生保健、學生 團體活動及生活管理,並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生活輔導等事項。 三 總務處:學校文書、事務及出納等事項。 四 輔導室:學生資料蒐集與分析、學生智力、性向、人格等測驗之實施 ,學生興趣、學習成就與志願之調查、輔導及諮商之進行,並辦理特 殊教育及親職教育等事項。 十二班以下者設教導處,其掌理事項包括前項教務處及學生事務處業務。 臺北市師資培育機構附設實驗國民小學、臺北市國語實驗國民小學及臺北 市和平實驗國民小學,為辦理各項教育實驗與研究及推廣工作,得增設研 究處及相關工作組。
  • 第 18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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