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2 條臺北市立天文科學教育館(以下簡稱本館)置館長,承臺北市政府教育 局(以下簡稱教育局)局長之命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前項館長,必要時得比照助理教授或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 第 3 條本館設下列各組、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研究組:天文觀測、記錄、研究、統計、登錄、圖書管理、出版、國 際連繫及資料交換等事項。 二、推廣組:天文教育規劃、輔導、推廣、天文研習、學校天文教育及天 文觀測室之開放等事項。 三、展示組:本館展示主題之規劃與設計製作、展示設施之維護管理及天 文營隊活動之辦理等事項。 四、視聽組:全天域與立體劇場電影放映、天文節目製作、星象解說與儀 器操作及維護等事項。 五、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之管理,研考及不屬於其他 各單位事項。
- 第 4 條本館置秘書、副研究員、組長、主任、技正、助理研究員、技士、組員、 研究助理、技佐、解說員、辦事員及書記。 前項副研究員,必要時得比照講師或助理教授之資格聘任;助理研究員, 必要時得比照講師之資格聘任;研究助理、解說員,必要時得比照中等學 校教師之資格聘任。
- 第 5 條本館設會計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8 條本館因業務需要,得敦聘學者專家為顧問。
- 第 9 條本館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 第 11 條館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教育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派員代理。 館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秘書。 二、副研究員。
- 第 12 條本館設館務會議,由館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館長。 二、秘書。 三、副研究員。 四、組長。 五、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館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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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1-4011
自治規則
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1302629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4條及編制表;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