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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1-4011
自治規則
民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1330760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4條及編制表;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立天文科學教育館(以下簡稱本館)置館長,承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以下簡稱教育局)局長之命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前項館長,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 第 3 條
    本館設下列各組、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研究組:天文觀測、記錄、研究、統計、登錄、圖書管理、出版、國 際連繫及資料交換等事項。 二 推廣組:天文教育規劃、輔導、推廣、天文研習、學校天文教育及天 文觀測室之開放等事項。 三 展示組:本館展示主題之規劃與設計製作、展示設施之維護管理及天 文營隊活動之辦理等事項。 四 視聽組:全天域與立體劇場電影放映、天文節目製作、星象解說與儀 器操作及維護等事項。 五 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之管理,研考及不屬於其他 各單位事項。
  • 第 4 條
    本館置秘書、組長、主任、副研究員、技正、助理研究員、技士、組員、 研究助理、技佐、解說員、辦事員及書記。 前項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必要時得比照講師之資格聘任;研究助理、 解說員,必要時得比照中等學校教師之資格聘任。
  • 第 5 條
    本館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6 條
    本館設人事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
    本館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
    本館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 第 9 條
    本館因業務需要,得敦聘學者專家為顧問。
  • 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1 條
    館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教育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派員代理。 館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 秘書。 二 組長。
  • 第 12 條
    本館設館務會議,由館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 館長。 二 秘書。 三 組長。 四 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館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 第 13 條
    本館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館擬訂,報請教育局核定; 丙表由本館訂定,報請教育局備查。
  • 第 14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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