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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7-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9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體字第105389659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8點;並自105年9月30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確保師生飲食營養均衡及衛生 安全,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國中以下及當高中與國民中學同一學校者,均應確實遵照本作業程序 辦理;高中職以上學校於衛生品質方面仍應遵照本作業程序辦理外, 其餘得參照辦理。
  • 二、為明確規範各級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以下簡稱員生社)販售飲品及 點心(以下簡稱校園食品)品項,本局於每學年度開始前編印「臺北 市政府教育局校園食品規定手冊」(以下簡稱校園食品規定手冊)。
  • 三、員生社販賣食品時,應依當學年度公告之「校園食品規定手冊」及「 臺北市各級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設置管理要點」與供應廠商簽訂員生 消費合作社販賣食品合約(如附件六)。
  • 四、為提昇校園食品之品質、營養及衛生安全,本局得設校園食品諮詢委 員會(以下簡稱諮委會),以統籌規劃校園食品之審查及評鑑等相關 事務。 諮委會由相關政府機關、公益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共同組成,委員任 期為二年,期滿由本局另聘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任期 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諮委會任務如下: (一)協助有關校園食品品項、品質規格、衛生安全及營養成分基準之訂 定。 (二)協助有關校園食品之品質規格、衛生安全、營養成分及供應廠商資 格之審核及評鑑。 (三)作成各項校園食品之審核及評鑑結果資料,建議有關校園食品品項 及供應廠商於校園食品規定手冊上之登錄、修正或刪除。 (四)協助校園食品推廣。 (五)本作業程序不明確或爭議事項之審議。 諮委會委員執行前項任務時,採公開開會討論;開會時須有二分之一 以上委員出席,表決時,須有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始通過。
  • 五、本作業程序用語說明如下: (一)糖類:係指單醣、雙醣之總稱。 (二)碳水化合物:係指包括單醣、雙醣、寡醣及多醣之總稱。 (三)100% 果(蔬菜)汁:指符合國家標準 CNS2377 水果及蔬菜汁飲 料(已包裝)之天然果汁、天然蔬菜汁、綜合天然果汁、綜合天然 蔬菜汁及綜合天然果蔬汁定義者。 (四)鮮乳:指生乳經加溫殺菌包裝後冷藏供飲用之乳汁,並合於 CNS30 56 之鮮乳定義者。 (五)保久乳:指生乳經高壓滅菌或超高溫滅菌後,以瓶(罐)裝或無菌 包裝供飲用之乳汁,並合於 CNS13292 之保久乳定義者。 (六)優酪乳:指符合國家標準 CNS3058 發酵乳(3.1) 之規格,非脂 肪乳固形物(MSNF)含量達百分之八以上,且添加之糖類所提供之 熱量低於總熱量之百分之三十者。 (七)豆漿:指符合國家標準 CNS11140 豆奶之豆奶規格,粗蛋白質含量 在百分之二.六以上,且添加之糖類所提供之熱量低於總熱量之百 分之三十者。 (八)飲品:指 100% 果(蔬菜)汁、鮮乳、保久乳、優酪乳、豆漿等 液態食品。 (九)點心:指用於補充正餐之不足,且含有適量蛋白質及其它營養素之 食品;其熱量較正餐為少,具有補充營養及矯正偏食的功用。但其 形狀、口味及顏色不得類似零食。 (十)零食:指偶爾用來滿足口慾,或達到社交功能之食品,非每天應吃 之食物。
  • 六、校園食品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屬本作業程序所稱「點心」或「飲品」,不得為「零食」。 (二)衛生品質 1.衛生安全應符合現行食品法令相關規定。 2.以取得食品 TQF 或 CAS 標誌認證者為限。但新鮮、當日供應 之麵包、饅頭,不在此限。 3.衛生品質應有具公信力檢驗機構之檢驗證明。 (三)營養品質 1.每一份零售單位包裝僅限一份供應量。 2.飲品及點心食品一份供應量之熱量應在二百五十大卡以下,其中 由脂肪所提供之熱量應在百分之三十以下(但鮮乳、保久乳、蛋 及豆漿得不受上述脂肪熱量比例限制),添加糖類所提供之熱量 應在百分之十以下(但優酪乳、豆漿之添加糖量可佔總熱量之百 分之三十以下);鈉含量應在四百毫克以下之校園烘焙食品(麵 包、餅乾、米製品)中,油及糖所提供熱量之總和不得超過總熱 量之百分之四十,且油、糖個別所佔之熱量亦不超過總熱量之百 分之三十;豆製品(豆干)中,油所提供之熱量不得超過總熱量 之百分之五十。 3.應使用鮮度良好之天然食材,不得過度使用著色劑及調味料,且 不得使用甜味劑或代脂。 4.營養成分應有具公信力檢驗機構之檢驗證明。 5.以冷凍儲存方式供應之校園食品,應在其包裝外箱或銷售場所明 顯處,增加標示前述之營養成分。 (四)零售包裝標示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 行事項(營養標示格式可參考附件三)、本作業程序之相關規定( 如附件七)或現行食品法令。 (五)供應與販售規範 1.以冷凍儲存方式供應之校園食品應為熟食,包裝上必須明顯標示 「冷凍」字樣,且於工廠儲存、配送及學校儲存期間,食品品溫 均應維持在攝氏零下十八度以下。 2.以冷藏儲存方式供應之校園食品,包裝袋必須明顯標示「冷藏」 字樣,且於產品製造後至販售期間,食品品溫均應維持在攝氏七 度以下,凍結點以上。 3.以熱食供應之校園食品,品溫應維持在攝氏六十度以上,且僅限 當天販售,禁止將賸餘品於次日再行復熱販售。 (六)不得有「營養素強化」或「含有食品特定成分」等訴求字樣,或附 送贈品等促銷活動。
  • 七、校園食品之申請審查登錄,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應向本局委託之受理單位辦理申請與登錄事項。 (二)製造和合格代工廠商申請校園食品供應,不應以經銷商名義單獨申 請校園食品,應填具如附件五之申請表,如為食品 TQF 或 CAS 業者,應備齊如附件一之文件;非食品 TQF 或 CAS 認證之麵包 、饅頭廠商亦應檢附件二之文件。 (三)諮委會對於廠商所提供之營養成分分析結果質疑時,得要求廠商提 供該項產品之配方,作為審核之參考。諮委會應對廠商所提供之配 方予以絕對保密。 (四)登錄資格之有效期限為二年,品質不良得撤銷登錄資格。
  • 八、校園食品販售品質之查核與處理 (一)登錄於校園食品規定手冊的食品製造廠商自登錄日起,應接受本局 不定期查核工廠之製造作業、品質管制、衛生管理情形及抽驗產品 ,廠方不得拒絕或延誤。 (二)本局得組成校園食品查核輔導小組,成員包括:食品 TQF 或 CAS 執行單位、受理單位及本局等單位之代表;不定期赴校,會同校方 代表一名(校長、學務主任、衛生組長、員生社理事主席、員生社 經理或其他足為校方之代表)進行查核輔導及抽樣。抽樣後應共同 簽署「校園食品委託檢驗單」,委託具公信力之檢驗單位檢驗,檢 驗費用由廠商負擔,若廠商於二個月內未繳清費用,則撤銷該廠商 所有產品之登錄資格。 (三)品質不良之校園食品依下列原則處理 1.校園食品抽驗結果不符合衛生安全規定時,依臺北市公私立各級 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經營管理手冊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2.違反其他規定者,記缺點一次,並通知廠商限期改正,如於限期 內缺失仍未改正,或一年內累計缺點三次者,除取消該項產品之 登錄外,且非經半年不得重新提出申請。 3.廠商販售未經申請核准之產品,自違規日往前推算兩年內累計達 三次者,則取消該廠商之所有產品登錄資格,立即不得於校園中 販售,且非經半年不得重新提出申請。 4.若廠商發生故意違規或雖非故意但違規情節重大者,立即取消其 供應資格,並告知主管機關,由主管機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且非經一年不得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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