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75 條私立學校解散清算後,其剩餘財產之歸屬,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但不得 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 一 依捐助章程規定。 二 依董事會之決議,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捐贈予私立學校或 辦理教育文化社會福利事業之財團法人,或各級政府。 三 不能定其歸屬時,其剩餘財產歸屬於私立學校所在地之地方政府。 各級政府運用前項私立學校之剩餘財產,以辦理教育文化社會福利事業為 限。
- 第 75-1 條私立學校於停辦、解散、清算開始前,本於教職員工聘僱契約所積欠應支 付之薪資、資遣費,應最優先受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