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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教育類
私立學校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0 年 10 月 31 日
中華民國90年10月31日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9000213970號令修正公布第75條條文;並增訂第75-1條條文
  • 第 75 條
    私立學校解散清算後,其剩餘財產之歸屬,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但不得 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 一 依捐助章程規定。 二 依董事會之決議,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捐贈予私立學校或 辦理教育文化社會福利事業之財團法人,或各級政府。 三 不能定其歸屬時,其剩餘財產歸屬於私立學校所在地之地方政府。 各級政府運用前項私立學校之剩餘財產,以辦理教育文化社會福利事業為 限。
  • 第 75-1 條
    私立學校於停辦、解散、清算開始前,本於教職員工聘僱契約所積欠應支 付之薪資、資遣費,應最優先受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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