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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教育類
私立學校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2 年 01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017721號令修正公布第41條條文
  • 第 41 條
    私立學校置校長一人,由學校法人遴選符合法律規定之資格者,依各該法 律規定聘任之。 學校法人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之配偶及其直系血親,不得擔任校長。 校長依法令及學校章則綜理校務,執行學校法人董事會之決議,受其監督 、考核,並於職務範圍內,對外代表學校。 校長應專任,除擔任本校教課外,不得擔任校外專職。 私立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合併設置之私立國民中小學得視實際需要增置校 長一人,並於學校組織規程中明定各該校長職掌、權責事項及對外代表學 校之校長,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定之,其資格依第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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