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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教育類
教師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9 年 07 月 19 日
中華民國89年7月19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8900177750號令修正公布第35條條文
  • 第 35 條
    各級學校兼任教師之資格檢定與審定,依本法之規定辦理。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權利、義務,由教育部訂定辦法規定之。 各級學校專業、技術科目教師及擔任軍訓護理課程之護理教師,其資格均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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