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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教育類
教師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317081號令修正公布第14-3條條文
  • 第 14-3 條
    依第十四條規定停聘之教師,停聘期間應發給半數本薪(年功薪);停聘 原因消滅後回復聘任者,其本薪(年功薪)應予補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 一、教師受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執行或受罰金之判決而易服勞役者,其停聘 期間不發給本薪(年功薪)。 二、教師依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停聘者,其停聘期間不發給本薪(年功薪 ),俟調查結果無此事實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全部本薪(年功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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