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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教育類
教師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012401號令修正公布第18-1條條文
  • 第 18-1 條
    教師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得依教師請假規則請假;其 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性侵害、性騷擾及霸凌事件,應給予公假。 前項教師請假規則,應包括教師請假假別、日數、請假程序、核定權責與 違反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並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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