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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教育類
教師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232681號令修正公布第35-1條條文
  • 第 35-1 條
    前條第三項之護理教師,其解職、申訴、進修、待遇、福利、資遣事項, 準用教師相關法令規定。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介派之護理教師具有健康與護理科合格教師資格者,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辦理介聘為健康與護理科教師;其介聘辦法,由教育 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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