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6 條 本法各相關條文之規定,於公立幼兒園及已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兒 園專任教師準用之。 未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兒園專任教師,除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 規定外,得準用本法各相關條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