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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7-1002
自治條例
民國 83 年 11 月 21 日
中華民國83年11月21日臺北市政府(83)府法三字第83069898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7條 (原名稱: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徵收學費辦法;新名稱: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費收取辦法)
  • 第 1 條
    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統一市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以下簡稱各 校) 學費之收取,特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
    各校每學年收取學費數額,由本府教育局 (以下簡稱教育局) 於每學年開 始時公告之。
  • 第 3 條
    各校學生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依規定向各該校申請減免學費。 一 現役軍人子女持有軍眷補給證者。 二 軍公教遺族。 三 德育成績八十分以上,體育成績七十分以上,學業成績為每班家境清 寒學生中之前三名者。 四 原住民學生持有證明文件者。 五 殘障學生、殘障人士子女及低收入戶子女。 六 經核定給予全費或半公費待遇者。
  • 第 4 條
    申請減免學費者,應於註冊時填具申請表,檢附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申請 ,並由學校組織審核委員會核定之。
  • 第 5 條
    各校收取之學費應依規定解繳市庫,並編列於各校單位預算學雜費收入項 下。
  • 第 6 條
    各校應於收費後十四日內,將收費情形陳報教育局核備。
  •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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