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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13-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04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7)北市教督字第10733916800號函修正第1~3、6、7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臺北市教育視導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 二、督學視導以分區為主,視導內容如下: (一)教育行政、學校行政。 (二)課程教學。 (三)學生學習。 (四)重要公共政策及教育政策之執行。 (五)家長會組織運作相關事宜。 視導計畫另訂之。
  • 三、督學應負責各該區內學校行政及教學工作之督導,必要時進行聯合視導、協同視導。並 得依照本局施政重點,進行專題視導。
  • 六、督學視導時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遇有違反教育法令事件,隨時糾正及指導。 (二)遇學校發生特殊事故時,即時處理並回報。 (三)必要時得調閱學校各項簿冊資料及學生各種作業。 (四)必要時得指導學校變更行事及授課時間。 (五)對學校行政及教學予以輔導。 (六)積極協助學校推動校務興革事項。 (七)發掘學校優良事蹟,加以研究具有價值者推廣各校參考。 (八)聽取學校工作報告並提供改進意見。 (九)必要時請校長召開教育主管人員座談會。 (十)接獲學校案件通報時,督導學校依相關法規處理。
  • 七、督學視導學校後注意事項如下: (一)有關應行改進意見,應記載於視導紀錄,以作後續視導及考核之參考。 (二)視導各該區學校後,得召開分區視導檢討會。 (三)提出視導報告列舉該區各校一般優缺點及提供具體改進意見。 (四)學期視導結束後,召開視導檢討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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